審計署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規定》和《審計專業 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審計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人事部門,中央軍委審計署綜合局,各中管金融企業、中央企業人力資源部門:
為加強審計專業人員隊伍建設,完善審計人才評價工作機制,更好地適應審計工作高質量發展要求,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審計署關于深化審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0〕84號)和國家職業資格制度等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規定》和《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高素質專業化審計專業人員隊伍建設,科學客觀公正評價審計專業人員,推動審計工作高質量發展,根據審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要求和國家職業資格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中從事審計及相關工作的審計專業人員,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國家設置審計專業技術資格,分為初級、中級、高級三個級別,列入國家職業資格目錄。
審計專業技術資格的英文名稱為Audit Qualifications(簡稱AudQ)。初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及助理審計師的英文名稱為Assistant Auditor(簡稱AAud);中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及審計師的英文名稱為Proficient Auditor(簡稱PAud);高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的英文名稱為Senior Audit Qualification,高級審計師的英文名稱為Senior Auditor(簡稱SAud),正高級審計師的英文名稱為Principal Auditor(簡稱PrAud)。
第四條 審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的考試制度。
第五條 審計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負責審計專業技術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職責分工對審計專業技術資格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六條 審計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成立全國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審計署人事教育司,承擔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日常管理工作。
審計署建立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家庫,負責組織專家開展擬定考試大綱、考試命審題、考試閱卷及結果公布等工作,研究提出考試專業設置、考試科目調整、考試合格標準及免予考試政策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審定考試專業設置、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及免予考試政策等,會同審計署開展考試質量評估。
第七條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具備良好的審計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符合初級、中級、高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人員,即可報名參加相應級別的考試。
應屆畢業生可以憑所在院校開具的應屆畢業證明作為符合相應學歷條件,報名參加當年度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第八條 具備國家教育部門認可的高中畢業(含高中、中專、職高、技校,下同)及以上學歷,均可報名參加初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第九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報名參加中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一)高中畢業,取得初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從事審計相關工作滿10年;
(二)具備大學??茖W歷,從事審計相關工作滿5年;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審計相關工作滿4年;
(四)具備雙學士學位(包括第二學士學位),從事審計相關工作滿2年;
(五)具備碩士學位或研究生學歷,從事審計相關工作滿1年;
(六)具備博士學位。
在審計及相關合規、稽核、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崗位工作;或在會計、經濟、統計、工程或教育科研等崗位工作,且有相關審計實踐經驗的;可以視同從事審計相關工作(下同)。
取得相應學歷學位前后的審計相關工作年限合并計算,工作年限計算截止日期為考試年度的12月31日(下同)。
第十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報名參加高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一)具備大學??茖W歷,取得中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審計相關工作滿6年;
(二)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中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審計相關工作滿5年;
(三)具備碩士學位或研究生學歷,取得中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審計相關工作滿4年;
(四)具備博士學位,取得中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審計相關工作滿2年。
取得中級會計、經濟、統計專業技術資格或工程師等相關專業中級職稱,符合本條規定的學歷、年限條件的,可以報名參加高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第十一條 初級、中級和高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行相對固定的全國統一合格標準。根據審計人才隊伍建設需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審計署可以單獨劃定相關地區、專業類別或科目的考試合格標準。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審計機關,可以根據本地區人才需求狀況,確定本地區本年度參加高級審計師職稱評審的使用標準。
第十二條 初級、中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合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頒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制或制作的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包含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紙質證書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計署聯合用印,電子證書使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專用電子印章。達到全國統一合格標準的,證書在全國范圍有效。達到單獨劃定地區合格標準的,證書載明有效區域,在證書載明區域內有效。
高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合格,由全國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辦公室頒發統一印制或制作的高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合格證明,包含紙質證明和電子證明。紙質證明由全國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辦公室用印,電子證明使用相應專用電子印章。達到全國統一合格標準的,在全國范圍有效。達到單獨劃定地區合格標準的,證明載明有效區域,在證明載明區域內有效。從事審計相關工作的公務員具備合格證明,可以作為審計專業能力水平的證明,但不得參加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審。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的審計專業人員取得合格證明,自考試合格之日起5年內可以參加高級審計師職稱評審;達到當地當年度使用標準的,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審計機關發布通知,可以參加當地當年度高級審計師職稱評審。
第十三條 通過考試取得初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即具備助理審計師職稱。通過考試取得中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即具備審計師職稱。參加高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合格取得高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并通過高級審計師職稱評審,即具備高級審計師職稱。具備高級審計師以上職稱人員跨地區任職的,其職稱應當按照當地職稱管理部門認可的方式認定,鼓勵跨地區審計職稱互通互認。
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可以在審計相關工作崗位上聘用具備審計專業技術資格及相應職稱的人員;可以在總審計師等審計管理崗位上優先聘用具備高級審計師職稱以上人員。
第十四條 審計專業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按照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接受繼續教育,不斷提高專業能力和業務水平。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審計專業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五條 獲得審計專業博士學位人員經全國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辦公室審核,可以免予考試,取得中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
第十六條 取得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可對應初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報考中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取得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合格證書、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可對應中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報考高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取得資產評估師、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符合相應的學歷、年限條件,可對應初級或中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報考高一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第十七條 具備其他系列副高級職稱以上資格,在審計相關工作崗位從事審計相關工作滿2年,可以視作符合《審計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規定的學歷、年限條件,報名參加高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符合條件人員相應參加審計系列高級職稱評審。
第十八條 從事審計相關工作的公務員參加高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合格證明,按照規定接受繼續教育且未參加審計職稱評審,后續首次轉入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任職的,自轉入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任職之日起5年內可以參加高級審計師職稱評審。
第十九條 發現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審計專業技術資格等行為,按程序撤銷其審計專業技術資格。
第二十條 本規定施行前取得的初級、中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與按照本規定取得的證書效用等同。高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按照本規定施行。各地執行的考試報名和資格評價條件、職業資格與審計專業技術資格對應關系,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審計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6月6日人事部、審計署聯合發布的《高級審計師資格評價辦法(試行)》(人發〔2002〕58號)和2003年1月13日審計署、人事部聯合發布的《審計專業技術初、中級資格考試規定》(審人發〔2003〕4號)同時廢止。
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審計署考試中心負責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具體組織實施。審計署考試中心具體擬定考務工作細則、考場規則及相關工作標準和流程,由全國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審計考辦)審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人事考試機構承擔本地區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務工作,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考務工作有關規程組織實施考試。
第二條 全國審計考辦負責組織全國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巡考和監督檢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審計機關負責本地區考試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 初級、中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均設《審計相關基礎知識》和《審計理論與實務》2個科目。
高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設《高級審計實務》1個科目。
根據審計人才隊伍建設需要,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可以按程序分設專業類別。報名分專業類別的考試時,應試人員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選擇一個專業類別參加考試。
第四條 獲得審計專業碩士學位人員報名參加初級、中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可以免予考查《審計相關基礎知識》科目。
第五條 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
初級、中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方法,應試人員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應試科目,方可取得相應級別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分專業類別的考試時間和考試成績滾動管理周期可根據考試科目、方式、頻次等調整。
第六條 考試報名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符合考試報名條件的應試人員按照考試機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名,憑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考場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所屬單位、中央管理企業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在工作地或居住地報名參加考試。港澳臺居民、軍隊人員、外國籍人員在工作地或居住地就近報名參加考試。
第七條 考點原則上安排在設區的市以上城市的大中專院校、中考高考定點學?;蚩荚嚈C構建設的專門場所,優先安排在人事考試標準化考場、教育考試標準化考場進行。
考點在考試期間應當具備符合要求的信號屏蔽、視頻監控等安全設備,制定應急預案,按要求建立有關部門單位參與的考試安全協調聯動機制。無紙化考試考點應當具備足夠數量的考點機、監考機、考試機等,并滿足有關軟、硬件和網絡要求。
第八條 考試收費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包括上繳中央財政的考務費和補償當地組織實施成本的考試費,一般由當地承擔考務工作的人事考試機構向應試人員收取,按照行政事業性收費規范收支管理;審計署考試中心執收考務費匯繳至中央財政??荚囀召M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九條 審計署考試中心具體組織專家擬定考試大綱,全國審計考辦審核,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定后發布。有關單位可以按照考試大綱要求組織編纂考試用書。
審計署考試中心按照考試大綱要求具體組織專家開展考試征題和命題,建立試題庫,加強對參與考試工作專家的管理。全國審計考辦按照考試大綱要求組織專家進行考試審題并審定試卷,規范工作流程,對考試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條 按照安全、科學、高效的原則,審計署考試中心具體組織考試閱卷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考試數據安全和閱卷結果科學,提高閱卷工作效率。全國審計考辦組織進行考試閱卷結果驗收,采取適當方式公布考試結果。
審計署考試中心建立考試結果反饋機制,開展考試結果分析,提升試題試卷質量。全國審計考辦建立試題試卷質量評估和審查機制,研究提出考試專業類別設置、考試科目、大綱及考試方式調整等政策建議,堅持正確的考試評價導向,推動提升考試國際化水平,不斷加強考試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實用性。
第十一條 審計署考試中心具體開展對各地人事考試機構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相關考務工作的指導。
當地承擔考務工作的人事考試機構具體開展當地考試報名、考點考場設置、考務培訓與實施、考試期間試卷管理,以及違紀違規復核、成績復查、證書信息變更等考務信息工作,會同當地審計機關開展資格審核。審計署考試中心總體組織試卷管理,對考務信息進行審核和規范管理,積極利用新技術方法提高信息化水平。
第十二條 堅持回避原則和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命(征)題、審題、閱卷等工作的專家及工作人員,不得報名參加當次相關科目的考試,不得參與或舉辦與考試內容相關的培訓。
應試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愿原則。
第十三條 考試相關工作、試題試卷等的涉密等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各級考試實施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切實做好考試各環節的安全保密工作,嚴防泄密和考試舞弊。
第十四條 參與考試組織實施的有關機構、專家及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遵守考試工作紀律和保密規定。
第十五條 對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理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月13日審計署、人事部聯合發布的《審計專業技術初、中級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審人發〔2003〕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