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院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國家職業教育改革實施方案》文件精神,服務國家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需要,落實國家中長期科技、人才、教育規劃綱要,大力推進職業教育改革和發展,加快高技能人才培養,提升職業教育科研水平,由國家職業教育研究院電子商務分院和北京國信科創信息技術研究院共同發起成立國信商學院。

第二條 學院名稱:國信商學院

英文譯名:Guoxin Business School

英文縮寫:GXBS

第三條 學院駐地:北京市新街口外大街19號北京師范大學。

第四條 學院定位:建成我國職業教育高水平有影響的科研平臺機構。培養人才和推進職業教育學科建設,為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職業教育改革和發展服務。

第五條 學院工作任務和職責是:

1.承擔職業教育國家戰略、國家制度和國家政策的重大研究課題,形成一批在國內外有一定影響的重大理論研究和決策參考的標志性成果,成為國家職業教育改革發展決策的智庫。

2.充分發揮國家職業教育研究院電子商務分院和國信商學院的優勢和特色,深化復合型技術技能人才培養培訓模式,開展1+X職業技能證書制度工作。積極開展職業教育專業人才培養,開展高層次的職業教育管理和師資人才培訓,建設國內一流的重要人才培養高地。

3.組織協調高等學校、科研院所、行業企業等職業教育研究力量,在職業教育人才培養、學科建設、科學研究等方面發揮骨干和引領作用,成為凝聚職業教育研究力量、推動職教戰線合作攻關的“商學院”。

4.加強與國際職業教育界的交流與合作,學習借鑒國際職業教育的先進理念和有益經驗,積極引進國際職業教育知名專家學者和國際資金,開展一批跨學科、跨地域并且具有國際前沿水平的職業教育國際合作項目,推動職業教育人才培養和科學研究的國際化。

5.承擔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相關的課題研究,以及終身教育、繼續教育、民辦教育等方面的科研和決策咨詢服務。

6、承擔政府部門和業務主管單位委托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六條 國信商學院業務主管單位為國家職業教育研究院電子商務分院,業務運營單位為北京國信科創信息技術研究院,國信商學院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按照學院章程開展各項工作。


第二章 工作范圍


第七條 學院工作范圍是:

當前,我國職業教育面臨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形勢,面臨由規模發展走向內涵建設、質量提升的大轉型。職業教育的基本定位、現代體系、管理體制、辦學機制、培養模式、基礎制度、技術標準等國家層面的重大政策問題、實踐問題和理論問題亟待研究,國信商學院在以下幾個方面積極努力、多出成果、作出表率:

1、服務國家需求、支撐中央決策。努力形成一批服務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和職業教育改革發展,具有戰略性、宏觀性、前瞻性的重大理論研究和決策參考的標志性成果,承擔職業教育國家戰略、國家制度和國家政策的重大研究課題。

2、研究國家制度、研發國家標準。致力于推進現代職業教育體系的建立與完善,職業教育教師標準、學校建設標準、課程標準等等。

3、聯系行業企業、整合社會資源。國家職業教育研究院應該從較高層次上了解行業企業的需求、深入研究職業教育與行業企業合作的新思路、新模式。研究如何滿足“十三五”計劃提出的新興產業發展、傳統產業升級以及二十個行業振興計劃對職業教育師資與管理方面高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迫切需要。

4、提升基礎能力、夯實科研根基。建設職業教育改革發展數據庫和案例庫。把握和宣傳國內各地職業教育改革創新典型,把握和宣傳國際職業教育發展趨勢和經驗,完善職業教育發展指標體系的研究,發現和總結職業教育改革創新的成功案例,及時總結經驗教訓,為國家職業教育改革發展獻智獻策。

5、建設開放平臺、加強國際交流。加強與國際職業教育界的交流與合作,推動職業教育科研和人才培養的國際化。凝聚多學科、跨行業、多領域的職業教育研究力量、推動職教戰線合作攻關。形成一個職業教育人才培養和學術研究的合作平臺體系。


第三章 申請程序、會員責任與義務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院,應是在國內從事職業教育培訓的企事業單位、高校、科研院所、行業協會或自然人。國內單位和人員,可申請成為本院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院須具備下列條件:

1、提出申請,遵守本會章程;

2、應為法人機構或具有民事能力的自然人;

3、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行為影響力;

4、按時交納會費,參加本會活動;

5、自愿承擔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會員加入程序:

1、填寫并提交“會員申請表”;

2、經學院秘書處審核批準通過;

3、由學院常務委員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權利:

1、享有學院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院組織的活動;

3、獲得本院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院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義務:

1、遵守本院章程,恪守行業道德準則,執行本院決議;

2、維護本院合法權益和聲譽;

3、參加支持本院的各項活動,承擔本院委托的工作;

4、及時、準確地提供本院需要的信息;

5、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通知本院,并交回會員證書,不得繼續以會員名義開展任何活動。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院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秘書處或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1、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

2、觸犯國家法律,受刑事處罰的;

3、個體言行對本院名譽造成重大損毀的。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院會員代表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本院章程;

2、選舉和罷免院長、副院長、秘書長;

3、審議學院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決定本院終止事宜;討論決定本院的工作方針、任務和規則;

4、討論決定本院重要事項并做出決議;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本院會員應符合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遵紀守法;

2、在業內具有較大的影響力,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3、身體健康、能勝任正常工作,會員單位推薦的代表應為本院高管人員;

4、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5、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六條 本院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決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且半數以上到會代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院長、副院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本院常務委員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常務委員會成員包括長、副院長、秘書長。常務委員會為學院最高行政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 本院常務委員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實際到會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每屆五年,每屆召開兩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條 本院常務委員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閉會期間領導本院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籌備和主持召開常務委員會會議;

3、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4、決定學院各部門負責人的聘任;

5、領導本院各機構開展工作;

6、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7、審議秘書處提出的工作報告及財務預算及決算;

8、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院長為指定代表人,其職權是:

1、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

2、檢查會員、決議落實情況;

3、領導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

4、代表本院簽署重要文件,簽署或批準簽署協議或合作方案;

經院長授權,常務副院長可以代為行使上述職權。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秘書處,對會員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議進行執行,并開展本院日常管理,秘書處由秘書長負責。秘書長職權:

1、在院長和常務委員會領導下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會員大會決議、常務委員會決議、年度工作計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其他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交常務委員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聘用;

5、提出專職人員薪資標準、年度預算,報常務委員會審定;

6、經院長批準或授權,代表本院對外簽署相關協議。

第二十四條 本院設立專家委員會和評審委員會。各委員會為主任負責制。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五條 經費來源:

1、會費收入;

2、在核準范圍內開展的業務收入;

3、國內外單位和個人捐贈、政府撥款;

4、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院經費用于規定的業務范圍,經費支出包括:

1、舉辦會議和培訓業務活動,出版刊物、資料和宣傳費用;

2、秘書處日常辦公經費及聘任人員薪酬;

3、本院其他經費開支。

第二十七條 本院財務由財務處負責獨立核算,接受審計部門審計。

第二十八條 本院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符合國家有關財務制度要求;每年向會員提交一次財務報告,接受會員提出的財務質詢和審查。

第二十九條 本院換屆前,須接受業務主管部門財務審計,本院資產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院以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力、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常務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批準。

第三十一條 本院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上級主管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后生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備案。